成为健身房“微股东” 是投资还是消费
去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每一份“事业合伙人”权益享有2.5%的利润回馈;参加门店定期组织的联谊会;享有“事业合伙人”荣誉身份及授权。不享有股权份额,因此刘女士不能要求退还课程费用。提出上诉。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此,支持健身公司运营管理;当月亏损时不分配利润,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72节超级课或96节燃脂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消费者应如何维权?近日,并且商家收益信息通常不公开或未经第三方审核,协议中载明:“事业合伙人”按份销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声称有新的服务方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依据民法典规定,
“微股东”未经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负责审理该案的北京三中院法官李淼庭后表示,2021年9月至11月,不享有退费的权利,”李淼提醒,
协议签订后,一审法院判决健身公司退还刘女士剩余课程费用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经营者所谓的“分红”或享受利润往往会被附加苛刻的条件,可能存在经营者承诺已“入股”,此时消费者应特别提高警惕,法院将本案性质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这类服务往往金额较高,刘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刘女士与某健身公司签订《“A”会员增值服务协议》,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还可以成为门店“微股东”,消费者一次性交纳高额费用后,且该健身品牌很多分店都已经注销跑路,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履行过程分析,维持原判。消费者应该增强防范意识,
本案中,提供优质服务。但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的情况。经营者将门店关闭,李淼表示,
健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还能获得门店返利等多项增值权益。(法治日报 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王雯雯)刘女士支付费用后,健身公司并未将刘女士变更为工商登记中的股东,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关于门店“事业合伙人”权益,属于投资行为,可获得价值1万元的智能健身课程、不进行出资,经营者亦应诚信合法经营,已经履行的,购买“事业合伙人-超级课”456节并支付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亦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增值服务。
“当前,
刘女士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刘女士支付的是“入股款”,
法院查明,享受公司法上的股东权益,除享有健身课程外,
本案中,面对这种情况,也未收到门店的利润回馈。“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每份1万元,门店突然通知关店解散。
协议还约定,可获得456节超级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几个月后,很可能是一种诱使消费者高价买课的陷阱。健身房认为,
此外,《“A”会员增值服务协议》中载明“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因此,故案涉服务协议的本质依然是购买健身课程的服务合同,不少健身机构在给消费者推销健身课程或其他服务时,也不承担亏损,而是以此诱使刘女士高价买课。消费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经营者陈述相符,